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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登記處所備之法人登記簿如附式一。
登記處於登記後,應發給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之登記簿謄本,謄本上應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
前項法人登記簿,應永久保存。但法人經清算終結登記逾五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