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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證處佐理員輔助法院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應受主任公證人或公證人之指揮監督。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兼充佐理員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查。
佐理員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佐理員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代之。
前二項兼任人員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佐理員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