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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民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二條及第十六條規定,加徵裁判費
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