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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市總預算案,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市議會,市議會應於
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
市議會對於市政府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市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市議會應於會計年度
開始半個月以前議定包括總預算案未成立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審議程
序之補救辦法,通知市政府。年度開始仍未議定補救辦法時,市政府得在
年度總預算案範圍內動支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
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
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市政府得就原提總預算案
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