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調解小組視案件需求得再予延長,延長期間不超過三個月。
前項調解期間,於調解申請書不合程式尚未補正或調解費尚未補繳者,自收受補正文件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於調解期間內,得變更請求並以一次為限,惟經調解小組建議變更,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變更請求而有補繳調解費之必要者,應於變更請求後一個月內補繳,第一項調解期間自最後收受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