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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大法官助理就業務事項應服從配屬大法官之指揮監督,一般行政事務則由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協調管理。
書記廳廳長或其授權之人認有必要,得指派資深之助理一人為助理長,負責協調與助理有關行政事務之推行,及反映助理有關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意見。
除有特殊情形外,助理長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助理長於任期中離任,得另指定之,其任期重新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