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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貸款及信用保證,應確實依授信及信
用保證相關規定辦理;如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損
失,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一
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