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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審查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轉任者之資格條件。
二、審查轉任者之品德調查結果。
三、審查轉任者配合訴訟案件進行之評量資料。
四、聽取並詢問轉任者列席說明事宜。
五、審查轉任者書類及著作成績。
六、本辦法第八條之口試。
七、審查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訂事項。
八、審查或研議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