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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機關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專案研究而需聘用或約偏之人
員,於該項計畫或研究結束時,應即解聘僱。
前項之專案計畫或研究,以三年為限,因業務需要逾越三年者,應送立法
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