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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私立安養機構申請遷移者,應依本辦法有關申請設立許可之規定,重新申請設立;經許可遷移者,原設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前條擴充業務規模或前項遷移,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申請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擅自營運者,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