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檢索字詞:
公共危險物品
收合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檢索字詞:
公共危險物品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各類事業之分類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儲存乙醚、乙醛、環氧丙烷或其相當之
公共危險物品
,應用儲存槽,除依
前條第四款規定外,並應遵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屋外儲存槽、屋內儲存槽或移動儲存槽儲存者,除乙醚外,應填
充不燃性氣體。
二、儲存於屋外或屋內非壓力儲存槽中者,其溫度應保持於攝氏三十度以
下,其為乙醛者,應保持於攝氏十五度以下。
三、儲存於設有保冷裝置之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低於其沸點以
下。
四、儲存於移動儲存槽內者,其溫度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