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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9 條
雇主使用壓縮氣體為輸送腐蝕性液體之動力,從事輸送作業時,應使用空氣為壓縮氣體。但作業終了時,能將氣體立即排出者,或已採取標示該氣體之存在等措施,勞工進入壓力輸送設備內部,不致發生缺氧、窒息等危險時,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