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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9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橫擔及其斜撐,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混凝土或金屬之橫擔及其斜撐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構造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木質橫擔及其斜撐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構造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三、其他材質之橫擔及其斜撐應符合前款之機械強度規定。
圖表附件:
表一七四~一:一級線路鐵塔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二: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三: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