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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7 條
下列輔助宣告事件,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輔助宣告事件。
二、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三、關於輔助人辭任事件。
四、關於酌定輔助人行使權利事件。
五、關於酌定輔助人報酬事件。
六、關於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輔助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八、關於聲請許可事件。
九、關於輔助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關於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其他輔助宣告事件。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