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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6 條
被檢雞傳染性貧血症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檢出之活菌。但屬胚胎蛋製造且以非注射方式(Non-Parenteral)免疫者,每劑量所含非病原菌不得超過一個。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毫米以內,以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但液態之製劑,不在此限。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RPMI-1640組織培養液進行十倍稀釋,接種於含MDCC-MSB1細胞之九十六孔微量細胞盤,二至三天觀察細胞病變效應(Cytopathic effect)並繼代培養細胞一次,十代後以Reed and Muench法計算病毒力價,結果每劑量須為103.0TCID50(50%Tissue culture infective doses)以上。
六、安全試驗:選三至五週齡無特定病原(Specific pathogen free, SPF)雞五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外,其餘三隻,每隻依疫苗用法接種二十劑量,疫苗接種後二十一天,剖檢免疫組三隻及對照組二隻,結果不得有骨髓蒼白之肉眼病變。所有剖檢雞隻,剖檢前應健康良好。
七、力價試驗:選三至五週齡SPF雞十二隻,隨機取二隻為對照組,其餘十隻依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本劑一劑量,疫苗接種後四週採集血清,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assay, ELISA)檢測套組測定雞傳染性貧血症抗體,依據套組內標準陰性血清、陽性血清與待測血清進行吸光值測定及計算,判定待測血清抗體力價,免疫組應至少有七十%以上呈現抗體陽性,對照組須為陰性。
八、病毒迷入試驗:將本劑與雞傳染性貧血症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於三十七攝氏度感作六十分鐘,然後接種於五枚十至十一日齡雞胚漿尿膜,置三十七攝氏度繼續孵化七日,結果雞胚胎須健存,雞胚胎與漿尿膜均無病變,取其尿囊液與○.五%雞紅血球液等量混合,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