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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5 條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之支持物、基礎、橫擔、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應能支持前章第三節規定之垂直荷重、水平橫向荷重及水平縱向荷重,且不超過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機械強度。
二、為考慮架空線組成構件之製作及施工之誤差,進而影響線路應有之強度,於應力設計時,應酌留適當之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