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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3 條
防止污染設備之型式、材料與製造,應符合相關國際公約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經專業機構試驗後,檢附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