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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3 條
由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而閉塞於另一已知輔助重力基
準點 (展開環線) 經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最大差數
不得超過+-○.5M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