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3 條
損壞不堪修復之物品,應陳奉核准予以報廢。在未奉准前,應妥予保管,
不得毀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