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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總水平橫向荷重,應包括下列規定:
一、導線、架空地線及吊線所造成之水平橫向荷重:依前節規定計算。
二、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作用於支持物及設備之風壓荷重,依本章第一節所計算之適當風壓,與線路成直角方向作用於支持物及其附掛設備投影面上所計算之荷重。但支持物上因附著冰雪所增加之風壓荷重,不予考慮。
三、各種形狀之支持物,應使用下列之風力係數:
(一)鐵塔:風壓考慮陣風,並以基準速度壓計算,其風力係數依高度變化,鐵塔風壓如附表一六六~三所示。
(二)鐵柱: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二.九,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三)木桿及圓形預力水泥電桿:風壓以平均風速計算,其風力係數為一.○,風壓荷重如附表一六六~二所示。
四、角度效應:線路方向發生改變處,其作用於支持物上之荷重,包括支線,應為橫向風壓荷重及導線、架空地線張力荷重之向量和。計算上述荷重應假設會產生最大合力之風向,並扣除因風以斜度作用於導線、架空地線,而減少風壓對導線、架空地線之荷重效應。
五、跨距長度:計算水平橫向荷重,應以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