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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應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分路,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伏。但紅外線燈具之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電路對地電壓得超過一五○伏,並在三○○伏以下:
(一)燈具裝置於不易觸及之處。
(二)燈具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燈具直接裝置於分路。
二、分路應按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裝設。分路最大電流額定應在五○安以下。
三、紅外線燈電熱裝置用之燈頭不得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材質應為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熱及耐壓性能者。
四、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帶電部分不得裝設於可觸及之處。但裝設於僅有合格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之內部配線,其導線應使用一‧六公厘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電線,或套有厚度一公厘以上之瓷套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銅線。
六、紅外線燈電熱裝置內部配線之接續應使用溫升在攝氏四○度以下之接續端子。
七、紅外線燈電熱裝置不得裝設於第五章規定之危險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