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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0 條
各類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繼承人、代理人或同居家屬蓋章收領
。附有回執者,並應在回執上蓋章。
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除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外,
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得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收件人持
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
構名稱。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或依規定逕予招領之各類掛號郵件,經通知招領後
,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到指定之郵政機關領取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國民身分證或郵政
機關認可之身分證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除報值及保價郵
件外,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代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
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由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簽名
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
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及加蓋代領人印章領取。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依規定逕予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到指定郵政機關領取,郵政機
關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