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0 條
電桿、鐵塔、基礎、橫擔、插梢、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承受之垂直荷重應為其自重,加上其所支持之荷重,包括依第一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一款所得之導線、架空地線及電纜垂直荷重,及支線張力所產生之垂直分力荷重,並考慮前後支持物高低差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
導線、架空地線、電纜及吊線應考慮套冰荷重;支持物不考慮套冰之影響。
依前條第一款計算導線、架空地線垂直荷重所使用之跨距為該支持物相鄰兩跨距之平均值。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