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0 條
高週波及低週波感應電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源裝置應加以隔離以免非合格人員接近並防止由電爐產生之熱及塵埃之危害。
二、感應電爐之電源裝置端子至電爐間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應按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予隔離。
(二)導線線徑及配置應避免過熱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三)導線之接續應避免過熱。
(四)導線及其支持物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
(五)導線溫升過高部分應裝設冷卻設備,且其絕緣應採用耐熱性者。
三、感應電爐之爐體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四、感應電爐冷卻裝置故障會引起該電爐失效者,應有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