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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0 條
重力測量凡經某地停留期間預計在兩小時以上者,均須設立偏倚控制站,
每一偏倚控制站必須於甫抵站停留時及離去前分別觀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