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2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退休、撫卹案件,應由服務機關檢具相關文件及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出具之事實審核證明,循行政程序彙轉銓敘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