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初次申請底盤車型式登錄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四、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但大客車之底盤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