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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機關材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材料之採購其需檢驗者,應於事先索取樣品,於開標或比價前檢驗完竣,
並嚴予保密;或應事先訂定品質與檢驗規範,如採購材料為系統設備之零
組件及零星維護用料,其規格得照原製造廠規格或以樣品辦理採購,交貨
驗收時,並應抽樣送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