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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國營事業業關設置及應用電腦,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
法」及「各機關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實施要點」之規定,擬具計畫預算 (格
式如附表五) ,檢附有關文件,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以前核轉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
送行政院主計處第二局。
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