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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確實證明按日計算
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支給。
前項所稱患病,係指突發之重病,依公保勞保有關規定必須住院治療,且
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經醫院證明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
日起,按日計給膳雜費,其住公保勞保醫院者,最高計給十日為限,因當
地無公保勞保醫院,而住私立醫院其費用由患病本人負擔者,最高計給二
十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