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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機關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機關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公務人員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