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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殉職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二、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除前款情形外,因遭受暴力,或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修正施行前,警察人員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其撫卹尚未經審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