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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轉報考試院核備之關係文件,指下列各件:
一、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榜單。
二、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簡歷及成績清冊。
三、典試委員名單。
四、典試委員會會議議程及紀錄。
五、考試各科目試題。
應設常設典試委員會之考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得於年度內最後一次考試完畢,併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指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試卷之評閱、補行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部依本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