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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核發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或展延之日當年起算第三年,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
受評鑑單位需提出評鑑自評報告;其自評報告格式,由核發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