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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污染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其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
一、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命其採取得減輕污染危害及避免污染擴大之處分。
二、依命令或自行採取減輕污染危害及避免污染擴大之措施,經調查結果發現污染物濃度或範圍仍持續顯著增加或擴大。
三、其他非以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無法減輕污染危害及避免污染擴大之必要情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