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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應變、諮詢機構檢送之申請文件經撤銷或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
應變、諮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第三條規定之公司、法人、事業、機關(構)、校院等資格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
二、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可歸責於應變、諮詢機構,造成人員傷亡或環境污染事件。
三、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或異動,經主管機關二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