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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申報或改製之期間,指主管機關命本法義務人完成改善、申報或改製並通知主管機關之期間,不含主管機關之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