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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其目標年減量效益超過指定目標者,事業得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減量效益核定申請。
前項減量效益得申請作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來源,其減量效益計算,應依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附錄六之減量效益計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