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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檢驗測定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
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
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檢測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
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搬遷計畫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辦理;檢
測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三十日內,提送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