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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調查、分析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針對各地區人力需求辦理
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就地就業。
前項職業訓練之規劃,應考量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特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