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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解散時,應檢附記載下列事項之解散計畫書,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繳回許可證:
一、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
三、受政府機關獎補助購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學員所繳費用及政府補助經費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解散日期。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許可證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證,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