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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W =qCA ,式中之 W、q、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 :風荷重(單位:牛頓)
q :速度壓(單位:牛頓/平方公尺)
C :風力係數
A :受風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之狀態,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
│風之狀態 │q 之計算式 │
├────────┼─────────────────────┤
│暴風 │q =400 4√h │
├────────┼─────────────────────┤
│非暴風 │q =83 4√h │
├────────┴─────────────────────┤
│備註: │
│1.h 為升降機自地面起算之受風面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 15 │
│ 公尺者,以 15 計。 │
│2.暴風時風速為每秒 35 公尺以上,非暴風時為每秒 16 公尺以上。│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受風面之種類 │ │風力係數│
├──────────┼──────────────┼────┤
│平面桁架(鋼管製平面│W1:未滿 0.1 │ 2.0 │
│桁架除外)構成之面 ├──────────────┼────┤
│ │W1:0.1 以上,未滿 0.3 │ 1.8 │
│ ├──────────────┼────┤
│ │W1:0.3 以上,未滿 0.9 │ 1.6 │
│ ├──────────────┼────┤
│ │W1:0.9 以上 │ 2.0 │
├──────────┴──────────────┼────┤
│以平板構成之面 │ 1.2 │
├──────────┬──────────────┼────┤
│圓筒面或鋼管製之平面│W2:未滿 3 │ 1.2 │
│桁架構成之面 ├──────────────┼────┤
│ │W2:3 以上 │ 0.7 │
├──────────┴──────────────┴────┤
│備註:表中 W1、W2 分別表示: │
│1.W1:充實率,係指實際擋風面積與該受風(係指迎風之受風面,以│
│ 下均同)面積之比值。 │
│2.W2:係指圓筒面或鋼管外徑(公尺)乘以速度壓(牛頓/平方公尺│
│ )之平方根之值。圓筒面包括鋼索等。 │
└──────────────────────────────┘
第一項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以下稱投影面積)。如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一、二受風面重疊時:
A =A1+A2+A12
二、三個以上受風面重疊時:
A =A1+A2+A12+A3+A4 ,式中之 A、A1、A2、A12、A3 及 A4 分
別表示下列之值:
A :總受風面積。(平方公尺)
A1:第一受風面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2:第二受風面之未重疊部分之投影面積。(平方公尺)
A12 :第一、二兩受風面之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六十。(平方公
尺十)
A3:第三面以下各面與各該前一面重疊部分投影面積百分之五十。(
平方公尺)
A4:第三面以下各面未重疊部分面積之和。(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