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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本法第七十條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實施計畫、概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