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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職安署受理申請案件,應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
職安署就前項審核後之案件,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予以審議,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