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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依下列規定:
一、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
二、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應將樹皮去除。
三、於豎立柱木時,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並以鋼索勒緊。
四、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錘柱應加支持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