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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一、投保單位之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投保單位負責人之變更。
三、投保單位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