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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眼用製劑、注射劑、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等,得視檢驗需要,設置生菌數試驗、無菌試驗等之場所、設施及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培養基及對照菌種。
抗生素、荷爾蒙、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等得視檢驗需要,設置安全試驗及生物檢定之場所、設施或設備,並配置所需之動物及其飼養觀察場所。無菌室、解剖室等之設置條件應能配合工作之需要,生物檢定所需微生物菌種、培養基、動物等應妥為配置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