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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屠宰場對於經檢查判定為廢棄之屠體及內臟之處理,應符合下列作業之規定:
一、應使用有蓋且明顯標示之裝盛容器。
二、前款裝盛容器須在作業結束後於固定場所清洗並消毒之。
三、廢棄之屠體及內臟應經適當處理並防止流為食用。其處理方法、處理日期、處理者及處理數量應妥予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