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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其合格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未具備消毒設備、防漏密閉設備,或未保持其功能正常。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作業。
三、違反前條第一款規定,化製原料之裝卸、載運作業未以避免動物傳染病病原體污染之方式進行。
四、違反前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人員從事死亡畜禽之清除、集運、儲存,未穿著專用工作服及鞋具,或於完成工作後未立即消毒。
五、違反前條第三款規定,載運前未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並核對其記載內容;或經核對載運內容與該來源單不符合者,未予拒載。
六、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未供人使用。
七、違反前條第四款規定,載運化製原料至委託化製死亡畜禽書面契約所載化製場所以外之場所卸料,供人使用。
八、違反前條第五款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卸料後,未立即於清洗消毒區清洗、消毒。
九、違反前條第六款規定,將化製成品裝卸、載運於化製原料運輸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