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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項目,綜合評估受補助者之執行成效:
一、研發成果之產出績效。
二、強化產業研究發展能量及健全研究發展管理制度。
三、產業技術之創新研發、流通、加值及應用。
四、促進產學研各界之交流及合作。
五、研發人力之培訓及運用。
六、加速產業轉型與升級、創新營運模式及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七、研發成果及智慧財產管理能力提升之執行成效。
前項各款所需之資料,受補助者應配合提供。